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文化旅游体育局主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管理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级分类,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盟本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盟本级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旗县市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是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要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旗县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主管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盟级制定方式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风险点、重点领域,选择相关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应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九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条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 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