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完全推进兴安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该《通知》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起草,期间通过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逐一汇总、反复修改论证,报盟委、行署研究,最终形成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指导思想、文物普查目标任务、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普查期间的保障措施五个部分组成。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
《通知》指出,本次兴安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客观反映我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普查的目标
《通知》指出,本次兴安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标有三:一是建立全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三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我盟文博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盟辖区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业务培训。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旗县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的保障措施
各级文物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组织机构、落实经费预算、稳定普查队伍、做好普查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