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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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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时间: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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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上限
专项
检查
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侵害他人著作权 现场检查
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侵害他人著作权 现场检查
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1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1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1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著作权 现场检查
1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设立机构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一)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日施行)
第五十条第(二)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1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四)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六)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七)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八)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四)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五)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2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六)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七)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设立机构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3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4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现场检查
4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2016年6月1 日起施行)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12.01)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4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复制管理办法》(2015.08.28)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12.01)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12.01)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2005.12.01)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5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6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7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8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016.02.06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2005.12.01)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一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03.25)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政检查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07.29)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企业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规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9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9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
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0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1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03.01)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四十三 条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2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单位)、个人进行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第二款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款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四条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2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三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七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3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4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经营活动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非法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5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本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月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6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场所 出版发行 现场检查
17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行政检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新闻媒体单位 记者证件 现场检查
17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行政检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新闻媒体单位 记者证件 现场检查
17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行政检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新闻媒体单位 记者证件 现场检查
17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7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8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8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8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2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3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4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5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现场检查
196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三款 
第二条 第四款 
第五条 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197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198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199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行政检查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200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出版发行单位 出版活动 现场检查
201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地面卫星接收服务安装单位 卫星电视设施 现场检查
20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旅行社分支机构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公布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的行政检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条(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0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1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旅行社分支机构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1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公布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1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本)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1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1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1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1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1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1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2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2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2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 现场检查
22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2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规定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3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3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3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3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考级活动 现场检查
23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3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3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3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3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3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4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4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5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实施监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现场检查
25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5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娱乐场所 娱乐活动 现场检查
25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存在禁止内容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5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推广含有禁止内容、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违规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6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三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三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二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或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网络游戏活动 现场检查
27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7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1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规定表明商品信息或未保留交易记录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2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3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4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发时间: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  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民办非企业 体育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85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体育设施 现场检查
286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体育设施 现场检查
287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体育设施 现场检查
288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体育设施 现场检查
289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0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1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经营单位 体育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2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经营单位 体育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3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公布日期: 2011.12.06 公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体育竞赛活动 现场检查
294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对违规销售彩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彩票管理、销售单位 彩票发行管理 现场检查
29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未按规定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6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8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299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300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301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30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30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30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自治区文旅厅、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娱乐场所 娱乐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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