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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检查清单

来源: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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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检查清单
填报单位: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5年6月10日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
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侵害他人著作权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 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 对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施行日期:2016.06.01)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 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旗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2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3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八)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4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5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6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7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8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9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0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1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2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3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4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5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6 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7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8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39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0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1 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条 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2 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月6日施行)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3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第六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4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二条(二)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5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二条 
(三)【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6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6.06.01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7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一)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8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9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0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2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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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四)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4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5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6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六条
(一)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7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六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8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一)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第六十二条 (一)(二)【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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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二)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0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三)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第六十二条(三)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2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3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4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七)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5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七条 
(八)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6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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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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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9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0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1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2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3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4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5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6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7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8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八)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9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九)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0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十)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1 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十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2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七条
(十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3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4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5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7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89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0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八)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1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九)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2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十)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3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八条 
(十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4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施行日期: 2005.12.01)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1.03.25)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6 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0.07.29)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7 对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第四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8 违规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9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0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1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七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2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3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4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5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6 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7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8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9 盗印他人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0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1 征订、销售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2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3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4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5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6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7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8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9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0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1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2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3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4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二条 
(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5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6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7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8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四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9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四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0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单位)、个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第二款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第五条 第二款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四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2 出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三条 第二款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3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一)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八条 (一)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4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二)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八条(二)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5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三)【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6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四)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7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二条 
(五)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8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一)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39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二)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一)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第二十六条(一)(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0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三)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1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四)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第四十九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2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3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四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4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5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6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三)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7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8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第三十六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49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0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1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2 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3 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4 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5 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6 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施行日期: 2015.08.28 )
第二十七条 
(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7 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8 复制非法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59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0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1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2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3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4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一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5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二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6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7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二十条
第四十二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8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四十二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69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本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月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1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2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 第53号,本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3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4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5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6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7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8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79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旗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180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旗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181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2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3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4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5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6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8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89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0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1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2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3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5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二)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8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三)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99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四)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0 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五)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1 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 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2 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 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3 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 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4 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5 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 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7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08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09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0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1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2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3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七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4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七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5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6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7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九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第十六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8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19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0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1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一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2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3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向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款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4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25 景区不符合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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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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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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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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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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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1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2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3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第一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4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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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第三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6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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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8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39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40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41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42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43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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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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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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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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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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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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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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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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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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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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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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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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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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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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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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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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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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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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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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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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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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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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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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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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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十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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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十八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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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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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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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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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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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2.【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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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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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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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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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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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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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3.【部门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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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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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 行政处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2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行政监督检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3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4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5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行政监督检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6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安全措施 行政监督检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87 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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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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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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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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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4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5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6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7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98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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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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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01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02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03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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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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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06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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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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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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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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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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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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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经营非网络游戏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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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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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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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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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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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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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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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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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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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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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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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实施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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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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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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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存在禁止内容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三十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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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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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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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十条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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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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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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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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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推广含有禁止内容、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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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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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二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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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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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38 违规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39 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0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1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2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4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5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6 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7 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或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49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0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1 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2 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3 未按规定表明商品信息或未保留交易记录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4 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5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发时间: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  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7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8 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59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0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1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3 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4 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65 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公布日期: 2011.12.06 公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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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对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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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对未按规定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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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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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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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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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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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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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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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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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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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违规销售彩票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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