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旗县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文旅[2025]128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盟旅游市场健康有序,推动全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2025年兴安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此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于每月20日前归口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和进展情况,10月22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联系人:张健 电话:15642886556
盟公安局交管支队联系人:段君杰 电话:15148908200
盟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于志超 电话:18447308261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蔡文祥 电话:13948230903
盟交通运输局联系人: 刘昊 电话:18204824777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9日
2025年兴安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切实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全盟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兴安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工作,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 工作目标
聚焦我盟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客宰客、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等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盟旅游市场安全平稳有序。
二、专项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10月底
- 专项整治重点
(一)旅行社相关业务监管。未经许可的个人、企业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团组织或网上平台、微信群等方式,以免费旅游、赠送旅游、旅游赠礼、康养活动等名义,变相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二)导游人员从业行为监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监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特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运输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减免措施;景区管理服务水平低、设施设备安全不达标、餐饮客房卫生和环境秩序差,景区周边拉客宰客等问题。
(四)旅游交通和购物场所监管。旅行社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黑车”、以及客运车辆驾驶员充当 “导游”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旅游景区周边运输环境治理,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行动。严厉打击“购物店”与旅行社相互勾结,不明码标价或者标价信息不全、虚假打折、随意涨价、欺客宰客、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
(五)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管理。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未核验对平台内经营者充分履行核验登记、信息公示、质量监督、交易保障、违规处理等管理责任。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适时行政约谈。各单位要对投诉举报并引起网络舆情或有舆情发生苗头的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在线旅游经营者、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等涉旅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约谈并实施重点监管,要求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组织明察暗访。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明察暗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旅游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主要“短板”。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和查办,做好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力求将各类问题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网络巡查。各单位要按照《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互联网传播宣传渠道,组织执法力量开展集中排查、日常巡查,对有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摸排、查处。
(四)加强案件查办。各单位要以执法办案为重点,聚焦“不合理低价游”、导游乱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高效查办一批案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五)加强执法协作。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公安局、盟交通运输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检查,全链条打击旅游市场违规活动。特别是针对涉嫌触犯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做好即诉即办。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稳妥处置涉及本地区的旅游舆情信息,防止负面舆情发酵扩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和案件,涉及旅游消费体验类的投诉举报,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专人进行协调解决,并及时回复解答。
(七)完善信用监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应认尽认”,对取缔或被实施信用惩戒的法人及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失信者承受联合惩戒等不利后果,充分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提示警示。
五、任务分工
(一)旅游招徕阶段
1.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1)做好摸底排查。按照《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或者产品主页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旅游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招徕信息和产品报价是否合理,包价旅游产品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2)加强网络巡查。开展对抖音、快手、小红书、美团等网络平台和百度、360等搜索引擎的线上旅游招徕宣传信息进行巡查。重点关注投诉高、举报多的旅游招徕信息,严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
(3)严格行政执法。检查旅行社线下旅游招徕信息和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依法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商业贿赂、回扣返利、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旅游宣传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查处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媒介,网络平台,百度、小红书、抖音等手机 APP 发布的“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旅游接待阶段
1.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1)打击未经许可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特别是以研学活动、户外运动、团体摄影、自驾游等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2)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二是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三是未按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四是未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五是未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六是未按规定保存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完整、规范并保存2年以上。七是旅游合同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未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八是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九是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十是在行程单中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未规范签订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违法情形。十一是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情形,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3)规范旅游团队出行秩序。一是检查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导游证并佩戴导游身份标识。二是检查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三是检查选择的车辆等履行辅助人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五是检查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协议。六是向旅游者就旅游团队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询问,检查应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4)查处导游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等行为。二是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变更行程,强迫购物或诱导消费等行为,以及执业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三是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执业备案等情况。四是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五是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六是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5)查处涉旅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一是A级景区未取得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二是未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未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三是未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等,未明示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四是A级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未提前6个月公布。五是A级景区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未对实际经营者予以监督管理。六是涉旅重点场所、区域强迫消费、威胁宰客等现象。
2.兴安盟公安局
一是联合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严厉打击涉旅违法犯罪。二是指导旅游景区加强安防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范能力。三是维护旅游景区及周边治安秩序。四是对旅游旺季道路交通流量提前预测,及时发布节假日交通流量预判和分流绕行预案。
3.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旅游经营者主体资格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2)查处涉旅场所违法行为。一是与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公安局、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开展旅游市场欺客宰客行为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标违法、专利侵权、价格违法、计量违法、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旅游景区、旅游特色食品、旅游餐饮等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涉旅抽检频率和批次,提升抽检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对发现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严重违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一是联合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整治旅游市场道路运输秩序,打击擅自或超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行为,查处旅行社违规租用未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行为,查处旅游客运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不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二是督导各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大力整治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故意绕道、擅自涨价、不使用计价器打表收费等行为,规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三是负责指导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集团做好管辖公路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
(三)旅游结束阶段
1.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一是做好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旅游投诉接转受理工作,切实提高旅游投诉受理工作效能,提高投诉案件办理满意度。二是密切关注由旅游投诉引发的网络舆情信息,妥善高效应对处置有关舆情信息。三是对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进行线索移交。
- 兴安盟公安局
对于通过虚构事实,利用手机、互联网,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短信、发帖等散布谣言形成负面舆情,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打击。
3.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畅通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受理核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安全生产检查事项
一是旅行社灭火器是否过期、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培训、各类安全警示提示、应急照明灯配备是否完善、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并上墙公示,检查旅行社在制定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是否做好安全评估、是否开展导游安全培训,导游在带团工程中对游客在玻璃栈道、索道、吊桥游览以及骑马、乘驼、非动力游船等高风险旅游活动时是否进行安全提醒和监督,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是否对违反车辆、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给游客购买人身外险,旅行社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经营者的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二是旅游景区内的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在危险路段、危险项目是否设置警告、提醒标志、标识,并配备安全巡查人员;景区的玻璃栈道、索道、缆车等是否定期检查维护,是否存在带病运行,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得当,确保游客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三是旅游景区内的水上漂流、骑马乘驼、户外探险、越野冲浪(越野车、卡丁车、摩托车)、通用航空和热气球观光等惊险刺激高风险旅游活动,以及景区内交通(电瓶车、客运车)等设施设备营运手续是否齐全、保养检修年检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检查保养检修制度是否落实。四是旅游景区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是否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并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得当,严防游人密集地区发生火灾;是否制定落实极端气候的减灾避难措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落实情况等。
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是对优化我盟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2、认真组织实施,保持情况沟通,强化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3、检查期间各单位派出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服务企业发展意识,严格依法检查,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2025年兴安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2025年兴安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科负责人: 李志家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乌市分局三中队队长:
李秀辉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马晓东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乌兰浩特直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洪涛
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大队长: 于志超
兴安盟公安局交管支队执法人员: 段君杰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科科长: 马福生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张 猛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 副局长: 蔡文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执法人员 : 关江园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科执法人员 : 王艳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执法人员 : 高 洋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执法人员: 萨如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