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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来源: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07-2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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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行为相对人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兴安盟文化市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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