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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文物公益鉴定咨询活动的公告

来源: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发布时间:2026-06-1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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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人民群众鉴定合法收藏品的需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我盟计划于7月10日开展文物公益鉴定咨询活动,本次活动我盟将邀请内蒙古博物院专家为广大收藏爱好者提供免费鉴定咨询服务,进行义务鉴定及文物保护法规的普及宣传。

  一、鉴定活动时间:

  2026年07月10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

  二、鉴定活动地点:

  兴安盟博物馆序厅

  三、鉴定咨询范围:

  民间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

  (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陶瓷器、金属器、玉石器、民族民俗文物、杂项类。

  (二)以下藏品不予提供鉴定咨询:

  1.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不在此次文物鉴定咨询范围内;

  2.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

  3.非法来源的文物(如盗窃、盗掘、走私等);

  4.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藏、交易的文物;

  5.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6.超出鉴定范围的文物。

  四、报名方式及活动流程

  (一)咨询者电话预约,自行下载《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提供送鉴人及所持藏品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次活动预约人数不超过30人(含30人),额满为止,每人每次不超过3件(套)藏品;

  联系人:石琦

  联系电话:18847170484

  报名邮箱:2171884846@qq.com

  注:自发布公众号日起即可预约报名,截止日期7月9日,额满即止。

  (二)活动当日,送鉴人携带身份证到现场签到并核对信息,按照报名顺序签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2),送鉴人同意并签订后,方可鉴定;

  (三)专家现场鉴定,提供口头倾向性意见(包括名称、时代等信息),仅供参考;

  (四)鉴于文物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对当场不能提供意见的,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送鉴人做出答复。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鉴定咨询活动为面向社会的公益性鉴定,鉴定结果口头告知,仅供送鉴人参考,不评估价格,不出具鉴定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作为证据使用,不从鉴定咨询中牟取经济利益。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其他用途;

  (二)在鉴定咨询过程中,将全程监控,个人不得私自拍照、录像、录音等,若拒不配合相关规定,则立即停止本次鉴定咨询,主办方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送鉴人请妥善保管好送鉴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对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损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均自行负责;

  (四)鉴定咨询需申请人本人到场,不得代理、代办;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品入场;

  (六)已预约但未能前来的,视为主动放弃,下次送鉴请重新预约;

  (七)如遇不可抗力需改期或取消本次活动,将提前在内蒙古博物院网站、兴安盟博物馆、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请及时关注;

  (八)本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内蒙古博物院、兴安盟博物馆、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负责解释。

  附件1:《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鉴定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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