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对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来源:市场管理科

  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未收到20家旅行社(见附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先依法进行通告,责令改正。整改期间,被通告的旅行社禁止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暂停旅行社的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的使用权限。并于2026年7月10日前,将存款单、存款协议书或银行保函报送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兴安盟行政公署618室)。在上述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韩春蕾

  联系电话:0482-8268618

  附件:未补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附件:未补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xls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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