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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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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2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3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4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薄;从业人员名薄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已经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及营业日志但是相关记录记录不全,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5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10

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其旅行社分社未悬挂营业执照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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