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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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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 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家庭聚会、庆祝生日等并由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且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30分钟内,经负责人多次劝阻停止游戏,消费者要求所进行的游戏级别(任务)完成后就停止游戏下机的,且上网消费人员在5人内的,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3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事后经协调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属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个人因有线电视或有线网络覆盖之前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告知后主动拆除的,从轻处理,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

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违法行为轻微(首次、50册以下)并以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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