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个人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兴安盟文化旅游 体育局 |
个人在长城(金界壕)上取土,体积1立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行为,主动恢复原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