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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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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个人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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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长城(金界壕)上取土,体积1立方米以下,及时停止行为,主动恢复原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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