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纳税,以各种形式组织国内外游客来兴安盟旅游,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正常办理业务,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国内旅行社和备案登记的分社。
二、扶持内容
(一)实施游客招徕奖励政策。以旅行社组团到兴安盟旅游、并发生住宿费用的游客人数为奖励标准,按照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冬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奖励标准提升为每人次50元。通过“兴安人游兴安”组织盟内游客旅游(含一日游)的旅行社,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对旅行社按招徕游客人数进行年度排名,前5名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旅行社品牌建设。在2020年度的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积极引进优秀旅行社。国内优秀旅行社、品牌旅行社到兴安盟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除享受与兴安盟本地旅行社同等优惠政策外,在盟内经营一年以上,且招徕盟外游客达到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由盟金融办协调银行、担保公司,设立专项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满足旅行社资金需求。
(五)强化导游队伍培养。设立地方就业奖补资金,开发100个导游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旅行社导游员人才紧缺的问题。由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各旅行社签约导游员进行统一培训、管理。
(六)扶持旅游专列开行。对通过旅游专列组织游客来兴安盟旅游并产生住宿费用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专列规模在280人以上,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以内的,按照每人80元给予奖励;运行距离800公里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七)落实就业保障政策。就业补助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青年见习、初次创业的旅游企业倾斜。开发公益服务岗位,保障旅游行业“保安、保洁、安全员、讲解员”等用工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社保费“降、免、减、返、补”政策。
三、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实施年度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及管理措施。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数据为准。
(三)盟本级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旗县市政府、全盟各A级景区,制定出台扶持旅游业及旅行社发展的叠加奖励政策。
(四)本方案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