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来源: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作者: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兴安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文化旅游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不服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8项)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2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3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4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5

三星级旅游饭店审批

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7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8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劳动人事关系类投诉请求

  (一)盟直文化旅游体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盟直文化旅游体育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三、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盟直文化旅游体育系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盟直文化旅游体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盟直文化旅游体育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法定途径:纪委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四、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

  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兴安盟党政大楼601室 电话: 0482-8268661 传真: 0482-8268601 Email: xamwtj@126.com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40 蒙ICP备2021000365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48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