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
根据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旅游从业人才培养战略和《兴安盟集散中心导游员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实现全盟旅游从业人员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集散中心通过“统一培训、集中管理、分散服务”的方式提高全盟导游人员的服务水平。为有效保障集散中心、旅行社、导游员三者之间形成稳定劳务关系(如图),在“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双向选择,集散中心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现拟对为2021年1月1日公开聘用41名导游员进行分配,现请有用人需求的旅行社向集散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申请书请于3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指定邮箱(mwltsck@163.com)。
此通知。
联系人:孙丹 0482-8268618 18704890722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
《兴安盟集散中心导游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 导游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协议》一式三份(旅行社、集散中心、导游人员各持一份)。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务关系即确立,服务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等由集散中心负责;旅行社签订导游服务期间,要负责为导游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并为导游人员支付带团服务费;旅行社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导游人员服务期间进行奖惩、处罚,并将情况以书面文字形式送游客集散中心。
第九条 旅行社向集散中心申请导游人员时,可以采取多种服务形式,分为全年服务、半年服务、短期服务(指半年以下、三个月以上)、临时服务(三个月以下)。旅行社临时签订的导游人员须提前通过文字、传真形式向集散中心予以确认。临时签订的导游人员带团过程中的差旅费、食宿费、带团补贴费、导游费等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可实行一团一结或其它方式约定结算。
第十条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期满,须提前七日通知游客集散中心。
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