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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 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 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

来源: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 作者: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一是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二是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四是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一是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二是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四、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一是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二是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三)改革举措

  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健全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六、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改革举措

  一是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二是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七、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仅指经营性、商业性竞赛活动)。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发布日期2021年)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5、《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改革举措

  取消该事项中的经营性、商业性赛事活动的审批,保留“举办体育竞赛活动许可”事项。

  (四)监管措施

  1、体育部门应当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标准;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2、体育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3、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4、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5、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对本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一律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

  6、体育部门应当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7、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8、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实行“熔断机制”,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9、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10、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11、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12、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13、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五)主管部门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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