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关于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

来源:艺术科 时间:2022-08-01 17:27:22 点击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两个打造”,大力弘扬乌兰牧骑忠诚于党、热爱人民、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团结拼搏、勇于创新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扎根生活沃土、服务基层群众,更好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更好丰富农牧民文化生活,更好传递党的声音和关怀,让乌兰牧骑这面旗帜高高飘扬,让乌兰牧骑在广大人民中深深扎根、永放光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乌兰牧骑红色基因,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永葆乌兰牧骑“红色文艺轻骑兵”的鲜明本色。

  (二)坚持特色发展。充分发挥乌兰牧骑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装备轻便灵活的特点,围绕“创作、演出、宣传、辅导、服务、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八项职能,不断拓展乌兰牧骑的综合功能,努力把乌兰牧骑建成党的政策的宣传队、先进文化的播种机。

  (三)坚持服务群众。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人民在哪里、哪里就是中心,人民生活在哪里、哪里就是舞台。

  (四)坚持文艺创新。适应广大群众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和发扬乌兰牧骑与火热的时代生活紧密联系的艺术品格,着力在艺术创作的内容、形式、风格和演出形式、表演手段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努力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

  (五)坚持科学合理。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人才进出、绩效评价体系,加强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充分调动乌兰牧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艺术创作、服务群众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立健全各级乌兰牧骑领导班子,按照编委核定职数配齐团长(队长)、副团长(副队长)、指导员等领导班子成员;明确旗县市乌兰牧骑为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配有专职文秘、财务等必要行政人员等。各乌兰牧骑要成立艺术委员会,在艺术创作、奖惩评定等工作方面为班子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二)拓宽人才进出渠道

  1、人才引进。一是优化招聘机制,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可结合演员职业特点,合理安排招考笔试权重,重点考察演员专业能力;或特事特办,采用“一事一议”机制,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察等方式择优聘用。二是通过“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演员纳入事业编制体系。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聘编制外演员。

  2、演员安置。除文化系统做好安置工作外,进一步扩大安置渠道,提供更多安置单位:一是由演员申请、教育部门组织考评,将合格的演员安置在各级学校,担任专业教师等工作;二是全盟其他需要专业演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应积极配合演员转岗安置,演员转岗安置后原有职称待遇不变。

  为确保演员队伍的年轻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乌兰牧骑队员安置,通过演员申请、单位审查,确定转岗安置的演员,优先安置在本级相关单位;对于特殊安置事项,如因伤致残,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安置转岗工作及时、高效。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退养。

  (三)优化绩效评价体系

  推进乌兰牧骑全员绩效考核,健全完善演员激励机制,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演职人员倾斜。

  1、艺术创作奖励。演职人员每创作一部作品,并通过本单位乌兰牧骑艺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给予资金奖励(班子成员以及艺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参与此项奖励的评比);作品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厅、文联或区内外同级比赛创作、表演二等奖及以上、国家部委主办比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可叠加奖励;获国外奖项的由艺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金额。

  2、惠民演出绩效。到本级政府行政区以外的地区演出的演员(包括参与演出的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可根据路程、地区以及每场演出的规模、人数、角色等制定分配方案,给予每人每次适当的资金补贴,通过合理分配演出绩效,实现多劳多得。

  3、聘用演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聘用演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职称工资等一切待遇参照在编演员执行,实现与在编演员同工同酬。

  (四)转变职称评聘方式

  将乌兰牧骑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到30%,其中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超过高级岗位的30%,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总体不低于20%。一线演员优先评聘职称,鼓励聘用演员参加职称评聘。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乌兰牧骑创编人才、一专多能人才的培养,重点抓好骨干艺术人才的培养,带动乌兰牧骑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实施乌兰牧骑实地培训计划,抽调优秀文艺工作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实地培训。大力培养后备人才,鼓励盟内高校开设乌兰牧骑发展所需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注重选送优秀人才到盟外深造,通过政策引导、定向培养等形式为基层乌兰牧骑拓展输送艺术人才。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设立兴安盟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盟财政预算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全盟各级乌兰牧骑开展艺术精品创作。

  (七)提高设施配备标准

  各地政府要安排乌兰牧骑发展专项经费,将乌兰牧骑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乌兰牧骑排练场所、演出剧场建设,配备必要的音响、车辆等设施设备。

  1、场馆建设。办公场所要达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综合排练厅300平米以上等相关建设要求,具备专用排练厅、琴房以及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库房等相应设施;办公场所应有履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职责所用的宣传橱窗或宣传栏;有创作、辅导以及保护、传承中华文化的编创室、辅导班、传承班、录音制作室等。

  2、设施配备。配齐演出、宣传、辅导、服务等活动所需的灯光、音响、乐器、道具、服装、流动舞台车、演出大巴车、“网上乌兰牧骑”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并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对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乌兰牧骑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部署、分管同志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互联共管的工作态势,制定支持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将乌兰牧骑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抓好落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研究乌兰牧骑编制配备,并强化绩效考核管理,确保乌兰牧骑人员力量与职能任务相匹配,真正发挥草原文艺轻骑兵作用。

  政策解读:关于《兴安盟关于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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