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3-06-26 11:49:03 点击量:

  委托人: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乌兰格日乐

  办公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

  受托人: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彦涛

  办公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名都家居二号公寓

  为规范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负责对全盟文化(文物)市场秩序,文化经营单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全盟旅游市场秩序、涉旅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对全盟体育行业及体育赛事等活动行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且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依法行政有关情况。本委托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 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兴安盟区域内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行使行政检查权;

  • 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委托执法责任
  • 委托机关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3. 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兴安盟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 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 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依法行政有关情况。

  7.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3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4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 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兴安盟司法局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乌兰格日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彦涛

  2023年  6月24  日

  附件: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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