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职能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稿起草、文秘、档案、机要、信息、安全、政务公开、信访、保密提案、督查、综合调研、车辆管理、机关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局网站的日常维护运营管理、信息宣传与上报工作。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工作政策;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全盟文化旅游体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财务科
职能职责:会同有关科室制订全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相关经济政策;负责编制各类文化旅游体育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和分配计划,并对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主管局对下属单位的经济监督职责,即对其年度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执行财经纪律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全盟文化旅游体育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全盟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
艺术科(乌兰牧骑事业科)
职能职责:拟订全盟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盟艺术创作,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文艺院团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扶持代表兴安盟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全盟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公共服务科
职能职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盟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群艺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职能职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产业发展科
职能职责: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整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统计工作。
资源开发科
职能职责: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査、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全盟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
市场管理科
职能职责: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导游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职能职责:拟订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协调督办文化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指导、监督全盟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盟性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案件。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职能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馆藏文物普查和初步鉴定;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盟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核;负责全盟各类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和申报;负责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文物督查科
职能职责:监督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盟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工作进行督察督办,指导监管文物进出境和可移动、不可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盟性文物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盟文物市场。
群众体育科
职能职责:贯彻执行群众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兴安盟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体育活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育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学校、农村、城市、老年人、伤残人及其它社会体育发展;指导全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协调各类体育社团组织并对体育群众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体育事业统计、体育器材装备工作。
竟训体育科
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兴安盟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研究制定全盟体育竞赛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兴安盟承办的国际、国内及区内重大比赛和主办兴安盟综合性运动会及各种体育单项比赛;负责组织体育竞赛项目运动队参加国家、自治区级体育竞赛;拟订全盟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指导管理全盟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和体育竞赛;组织实施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全盟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足球管理和足球基地建设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盟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全盟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负责体育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业余训练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
职能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牵头负责全盟文化旅游体育发展实绩考核工作。